广西南宁明确轻微违反城管法规行为不处罚
6月2日,南宁市“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摊贩等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自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今年12月31日。
《意见》明确,为保障经济,允许在居住集中区附近开辟临时摊点摊区,引导自产自销农户、流动摊贩规范经营;鼓励利用小区内外闲置区域,设置临时摊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占道早市夜市。《意见》还明确,对企业和经营者因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轻微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行为,出于审慎包容的考虑,不予处罚。对在允许的区域开展占道经营的经营者以及流动摊贩,原则上不收取摊位费、摊租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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