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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规定: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从重处理

2021-04-06 20:19:01 资讯 复制正文   复制链接 报错 打印 关闭

  本网资讯4月6日讯,4月6日,教育部官网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规定》明确,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规定》还针对教职工责任作出规定,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教职工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牟取不当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或者所获利益,给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教职工实施第三十五条禁止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校内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和聘用合同,对不属于第一款规定处理范畴的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校内纪律处分直至予以解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还特别明确,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对在园、在校未成年人的保护,参照适用本规定,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保护。

  对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保护职责,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理,应当适用本规定并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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